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甘肃省科技成果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破解“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问题,纠正单纯重数量指标、轻质量和贡献等不良倾向。
《办法》明确,科技成果是指机构、组织或个人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具备科学性、创造性、实用性、先进性等属性的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品种等。包括:基础研究成果;应用研究成果;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成果。
《办法》指出,科技成果所有人(单位)、完成人(单位)、使用人(单位)和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谁委托科研任务谁评价”和“谁使用科技成果谁评价”的要求,采取委托第三方评价、行业用户和社会评价、同行评议、市场检验等形式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支持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和专业化科技服务机构开展市场化科技成果评价活动。
《办法》明确,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破解“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问题,纠正单纯重数量指标、轻质量和贡献等不良倾向。科技成果的论文数量、代表作数量、影响因子不得作为..的量化考核评价指标;科技成果完成人的职称、学历、头衔、获奖情况、行政职务、承担科研项目数量等不得作为评价的参考依据。
《办法》指出,科技成果评价按照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社会管理学等学科类别建立分类评价指标体系,以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综合性评价。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技术水平、应用效益、研发团队、科研产出、转化风险等五个方面。科技成果评价按照评价委托、评价受理、组织评价的程序进行。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评价报告报送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赵万山